专栏 | ”喷泉作品”有实无名的尴尬
by: 拾贝 2018-07-12
看喷泉想必是各位看官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尤其是在炎炎夏日,配合了灯光、音乐等多重元素的喷泉不仅能为各位看官带去一丝清凉,更是各位兄台把妹言欢的理想去处。今天,拾贝给你们讲讲喷泉知识产权那些事。
拉斯维加斯的百乐门音乐喷泉、西安大小雁塔广场喷泉都蜚声在外,今天木易分享的案例就是发生在各位看官身边的西湖音乐喷泉。喷泉构成作品吗?是哪种作品类型呢?继续下拉,了解一下。 中科水景公司曾将其创作的《水上花园》等音乐喷泉系列作品予以登记。因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作品类型中没有“喷泉作品”这种类型,所以登记证书上将作品类别登记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科恒业公司承建杭州西湖风景区喷泉项目,建成并播放了《倾国倾城》等音乐作品。中科水景公司在比较几段喷泉的视频之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科恒业公司和西湖管理处诉诸法院。该案经过两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喷泉构成作品且归为美术作品保护范畴,最终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然而,本案引发广泛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侵权行为构成与否,而是“喷泉作品”的归类过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作品的法定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八类作品和一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条款,可谓“作品”的名。而“作品”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则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们也正是从该条定义中抽象出了作品的构成要件,该条可谓“作品”的实。从定义的方法来看,实勾勒了作品的内涵,名明晰了作品的外延,有名有实方能立体认知作品;而审判实务中,判定一个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和认定具体作品类型也是同时进行的。 喷泉不单单是水柱呈现瞬间的静止画面,而是设计师将声、光、电、型编排后呈现的成果。一个喷泉的创作既需要设计师将水型、灯光、音乐等多重元素进行编排、取舍、组合,还需要将这种编排与相应喷泉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施工布局及点位关联,借助计算机软件的操作重复呈现这种喷射效果。 从作品内涵角度考察,喷泉呈现的喷射效果可以满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独创性”、“可复制性”等作品构成要件。但是既有类型中没有“喷泉作品”这一分类,其特性也很难完全契合某种作品类型,遭遇“有实无名”的尴尬。例如,本案中登记的类电作品,喷泉没有摄制在载体上,明显不属类电作品类型;而法院最终认定的美术作品,也是将美术作品由静止到动态进行了扩张解释。 “美术作品”是最佳解释 但不是最佳方式 在我国现有立法体系下,由于动静状态、持续时间不是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将喷泉呈现的喷射效果归入美术作品确实是最佳解释,但绝不是最佳方式。 “喷泉作品”与类电作品的相似之处除了动态之外,还在于两者都是声、光、电、型汇编的作品。将其归入美术作品仅能保护喷射效果、但无法延及音乐、灯光等元素。诚然,音乐、灯光等可以单独作为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加以保护,但是各种因素效果呈现的整体将无法获得保护,新客体在原有立法体系内“水土不服”。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列举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明确表示其他未列举的作品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立法者的如此表述完全去除了法官在个案中认定新类型作品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极大限制了文化大发展背景下适用法律的匹配速度。 木易以为,与其在旧体系内令法官费尽周折给新作品扣个别扭名分,不如在把住内涵条款的基础上放开兜底条款,让以后的新客体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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