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上)
by: 拾贝 2018-09-11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在如今菜市场阿姨都称自己是“互联网+卖菜”模式的时代,颁布《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性无需赘述。 ▼▼ 在这部新法案中,与知识产权最相关的当属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其实这一义务并非《电子商务法》首创,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有所规定。木易计划分三期与各位看官分享“通知—删除”义务的具体规范、形成和原因分析、具体案例(最高院指导案例83号)解析情况。 ▼▼ (一)、三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通过,《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电子商务法》2018年通过。立法逻辑、概念、技术都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完善。 (二)、三部法律位阶不同。《侵权责任法》和《电子商务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位阶低于两部法律。 (三)、三部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相对最为广泛,涉及侵害众多民事权益的行为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电子商务法》调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在互联网上围绕有形、无形资产进行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最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在三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各位看官应结合上述三点因素做相应调整。在网络经营活动领域,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其适用顺序应是“《电子商务法》优先,《侵权责任法》补充”;在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法律的位阶高于法规,其适用顺序应是“《侵权责任法》优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细化但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在其他相关领域,则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 下一期木易将简述“通知-删除”义务的形成过程和立法机理,并对比分析三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敬请各位看官保持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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