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音乐喷泉侵权案件终审结案!赔偿9万元
by: 拾贝 2017-06-27
众所周知,杭州西湖音乐喷泉作为全国热门景点受到全国人民的好评,西湖边常常人满为患,挤到走路都困难。而自从G20举办地点确定为杭州之后,杭州政府也对一切市容市貌进行修整完善,其中也包括了不少景点的升级优化,西湖音乐喷泉俨然是一个重点项目。
图片来自百度百科
然而,在西湖音乐众多曲目中,有两首被指抄袭,分别是《倾国倾城》和《风居住的街道》。
而这两首音乐喷泉作品正是由本次案件的原告中科水景公司为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创作的作品,且在2013年被评为中国十大音乐喷泉,并获得“中国喷泉水景行业设计创新奖”。
西湖管理处因G20改造工程而到青岛实地考察,考察期间,西湖管理处负责人索要了青岛世博园天水喷泉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气动水膜的设计数据、实验视频等详细资料。随后西湖喷泉项目进行了招标,最终中科恒业公司中标。于2016年4月底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
双方意见
原告中科水景公司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被告中科恒业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涉案两个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公司与西湖管理处并未使用涉案两首音乐作品。西湖喷泉项目是公众免费观赏的项目,不构成侵权。
被告西湖管理处辩称: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所登记的《水上花园》—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应予撤销,登记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原告不是《水上花园》音乐喷泉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科水景公司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推荐函、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对中科水景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其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确认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视频来源见水印
那么问题来了,音乐喷泉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算哪一类作品呢?
中科水景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的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的类别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科水景公司表示,由于著作权法上并无音乐喷泉作品这一单独类别,因此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只能选择与音乐喷泉作品最相近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的类别进行登记,而实际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其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只是通过摄像的方式把这种效果固定下来,该种作品要保护的实质是音乐喷泉喷射表演具体音乐曲目时具有美感的视觉效果。
判决结果
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曾接触过中科水景公司的相关喷泉视频、资料,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的喷射效果与中科水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喷泉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对于音乐喷泉作品在著作权中的分类问题,双方是存在争议的,好在最后法院给出了一个最终解释那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音乐喷泉作品的“视觉效果”。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音乐喷泉作品性质不够明确,对案件判决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就是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此次案件作为范例,在今后著作权客体类型不明确但是需要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选择一种最能对其进行保护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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