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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间照片成证据,版权登记人反遭败诉

by: 拾贝  2017-06-27

  近日,一个典型的新花样版权纠纷案在柯桥区人民法院宣判,QQ空间的照片成为有力证据,版权登记人反遭败诉。

QQ空间的照片成为有力证据,版权登记人反遭败诉

  原告:有省版权局的登记为证

  刚刚宣判的这起花样纠纷案,是绍兴柯桥轻纺城窗帘面料经营户应某提起诉讼的。

  应某说,自己独自创作了美术作品《YJE01》,以该作品的花样开发了窗帘面料,并于2010年10月12日在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可是轻纺城里其他经营户邵某却在未经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市部销售同样花样的窗帘面料,致使她经营的该类面料销售量急剧下降。

  所以,她请求法庭判令邵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损失。

  而事实上,她还以相同理由起诉了轻纺城里的其他经营户。

  法庭上,她提供的主要证据是2010年9月19日申请作品登记时出具给版权局的作品说明书一份,以及2010年10月12日的作品登记证一份。

  被告:有QQ空间里的照片为证

  “这个花样,市场里早就到处都在卖了。她去登个记就算她的了?”除了被起诉的邵某外,还有多名轻纺城经营户到法院旁听。

  “我们并没有侵权。涉案花样并不是原告原创的,原告是抢先注册。”被告邵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这样说。他出示了不少证据。

  除了绍兴一家制版公司出具的说明,说明涉案花样是该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创作完成的,邵某是由该公司授权使用这一花样的外,律师还以QQ空间里的照片为证,证明早在2010年8月底9月初,涉案花样的窗帘就已在一家工厂加工制作,其他经营户在收货后曾拍下花样照片于2010年9月3日上传到QQ空间中。

  “作品登记,只能证明原告登记注册过这个美术作品,并不能保证是原告自己原创的。”被告的辩护律师指出,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原创的底稿与时间,而被告却能充分证明早在原告版权登记之前,市场上其他用户已开始销售涉案花样的窗帘面料。

  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部分人对布匹花样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不管是复制的,还是仿制的,只要注册登记了版权,这个花样就是我的特有权利了。法律保护的是真正的创作者,即时登记了版权,不是原创的,在遇到相关在先权利人时,版权仍然可以被无效。

  针对布匹花样这种原创作品的保护,仅仅做好传统的作品版权登记是远远跟不上市场节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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