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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商标 你真的会“用”吗?

by: SEBE  2017-04-18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如今的战场早已不是耗尽洪荒之力的肉搏战,而是以“智”取胜的脑力赛。据Ocean Tomo的市场评估报告显示,2005年起无形资产就已经成为主导全球企业并购估值的核心要素,2015年无形资产更是占到了全球企业并购估值的84%,商标在无形资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想让自己的产品从琳琅满目的货架上脱颖而出、直击人心,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商标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判例中有关商标的判赔数额也是迅速飙升,从“iPad”案的6000万美元到“新百伦”案一审的9000万人民币,我们对商标商业价值的认知上限也在被不断刷新。手握商标的企业主一定心中暗喜,但是你真的知道何为商标的使用吗?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如果权利人晚用、误用商标,轻则导致商标被“撤三”,重则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利。下面,就请各位看客跟小编一起用“三步法”检验你是否假用了商标。

三步检验是否使用假商标

       第一步:商业性使用。各位看客先别着急拍砖,这并不是一句废话,而是鉴别商标使用的大前提。除了“lenovo”这种花了大价钱的臆造商标,我们接触到的多数商标都属于或提炼于我们日常用语,比如用在手机上的“苹果”和用在辣酱上的“老干妈”,我们有可能在商业情形之外使用这些商标,而这些情形下的使用并不构成商业性使用。如在王晓林诉长生人寿保险公司案中,王晓林持有“天佑”商标,长生人寿保险公司将“天佑”二字用于宣传其保险项目“天佑意外伤害保险”、“长生天佑意外伤害保险”等,取其蕴含的上天保佑之文字内涵,目的是赋予产品良好的文字寓意,而不是为了将某些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更不会与王晓林的天佑商标产生联系。同时,长生人寿保险公司也没有对这两字做特别标明或突出使用,其使用行为就是商标的假使用。

       第二步:公开、连续、善意、以区分商品来源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构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唯一联系,这种联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商家长期诚信经营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商标受到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在于保护其图案、文字或声音等构成元素,而在于保护通过商标架构起的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这种联系的达成有赖于商标的识别性与区别性。只有经过长期、公开、善意的区别性使用,商标蕴含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才能愈发显现。

       第三步: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实施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具体行为。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前,我国有关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见于国务院2002年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第四十八条在沿用以上规定的同时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性表述。由此可见,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几种情形,所有实质上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而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通过以上“三步法”检验,如果您的商标还在假使用,请您马上悄悄调整;如果您发现了别人的商标在被假使用,送您十个字“他没看拾贝知产快骗他”。

                                                   (撰稿人 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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